中央对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新规定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1-03 16:0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对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做出新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目前,要把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分配、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种粮直接补贴、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资金等,纳入村财公开内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一般的村,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每月公开一次。
  二、推进村级财务民主决策
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集体财务民主决策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布表决结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推进村级财务民主管理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人员,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四、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由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
  五、明确了对财务违纪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
  1、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4、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 (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闽侯县经管站摘编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