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给对方使用的钱是否能要求对方归还?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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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2009年,我认识一个女孩后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2010年,女方要做生意,我便提供了10万元给她做生意。但是现在女方不与我结婚,要跟别人结婚。我要求她还我10万元,但是女方说与我同居这么久了,这些钱要作为补偿,不还给我。请问我能否要求她还款?如果可以的话,要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能否要求她还款要看这笔钱当时给付的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说为了建立婚姻关系(例如订婚)所给付的。

赠与指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作为经济上的援助所给予的货币或财产,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所以如果是赠与的话,那就不能要求她还款。 

    如果是借贷可以要求她还款,但是你需要提供借款时的依据;如果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所给的,但后来没有登记结婚的话,可以要求女方还款,但是还多少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这两种情况,你要求她还款,她不同意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你需要提供她向你借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