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0-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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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日


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

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本准入条件

1.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然人应当依法在闽侯县申请并成立企业。

2.入驻企业应在闽侯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生产工艺先进且节能环保。各工业集中区应优先引进本园区主导行业,形成产业链。

3.对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总部经济型、高科技型项目一事一议。

二、用地考核标准

1.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

2.容积率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3.达产后年亩纳税(含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不低于15万元。

三、入驻企业经济状况审查

1.搬迁企业应提供上年度企业实际经济指标(产值或销售收入、从业人员、缴纳国税额、缴纳地税额等)资料。

2.新建企业实收资本应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

由县投资促进局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测算评估依据。

四、实行项目入驻承诺制度

1.向县投资促进局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含土地价格、厂房建安成本、设备采购规模)、年产值、年税收以及土地交付后建设时间、试生产时间、项目达产时间等事项,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协议书。

2.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诺:投产时间、试生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事项,并预交项目保证金40万元/亩。

五、加强后期监管

1.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局、住建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管考核办公室,挂靠县经信局,各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关监管、考核实施细则,加强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管、考核。

2.项目建设及考核期。除重大项目特别规定外,项目建设期应严格按土地合同执行,竣工后试产期为半年,到期即开始考核企业履约情况,考核期三年(36个月),按三年平均值测算。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入驻企业承诺指标,出具考核材料,县经信局牵头进行考核审查,结果报县政府。

3.项目保证金退还原则(退还资金一律不计利息)

(1)土地摘牌成功后,企业凭国土部门缴款通知单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除留足15万元/亩纳税保证金外,其余全部退还。

(2)项目按期建成达产,在三年考核期内平均年亩纳税达到考核标准的,15万元/亩纳税保证金全额退还。

(3)项目按期建成达产,在三年考核期内平均年亩纳税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足部分由15万元/亩项目纳税保证金中充抵,扣完为止,如有剩余予以退还。

(4)项目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严格按土地合同相关规定处罚;项目不能按期建成投产超过两年的,没收15万元/亩项目纳税保证金。

六、由县投资促进局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在招商洽谈项目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协议书,并将以上条款全部列入协议书内。土地出让成交后,该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作为考核审查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