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2-2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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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管委会、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闽侯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

 

 

闽侯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3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17132号)及县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侯政文〔2017〕168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突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理念,探索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关联响应关系,建立健全全县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全县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闽侯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产生废水污染物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产生废气污染物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3)产生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4)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源。

5)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

2)畜禽养殖业。

3)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1)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2)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

3)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2)危险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4)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1)机动车。

2)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国家、省、市普查办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进行入户调查。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5.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6.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1.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在全市统一领导下,全县统筹,各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闽侯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县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内河排污口调查和普查工作,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和审核工程机械相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国、省道公路、县道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提供和审核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商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人武部: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国税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下发文件中部门分工等相关内容有变化的,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

(四)普查实施步骤

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包括前期准备、核实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四个阶段实施。

1.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2月底前)

1)组建普查机构。县政府牵头,成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县环保局牵头,成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抽调系统内部业务技术骨干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县普查办及县各有关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审核、核定普查经费,并按时拨付。

3)动员部署普查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召开全县污染源普查动员部署会,并定期召开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普查工作。

4)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县普查办结合实际,牵头拟定县普查实施方案,对普查相关工作进行细化,明确职责和部门分工,报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印发。

2.培训阶段(2018.3-2018.7)

1)核实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国家、省、市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信息,县普查办牵头,各县直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全面核实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

2)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普查办牵头开展县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聘用工作。

3)开展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招标工作。县普查办结合我县工作需要,牵头开展县级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招标工作。

4)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住建、水利分别牵头开展内河、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

5)开展普查前期培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培训安排,县普查办负责对我县普查人员及县级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开展普查前期培训。

6)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县委宣传部牵头制定《闽侯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

3.全面普查阶段(2018.8-2018.12)

1)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县普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全县各普查调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县普查办牵头进行数据录入。

2)抽查普查数据。县普查办牵头,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需重新进行调查。

3)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县普查办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普查办;县普查办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对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4)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县普查办负责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5)开展普查中期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对所在辖区内的普查人员及县级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开展普查中期培训。

4.总结发布阶段(2019.1-2019.12)

1)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县普查办牵头开展普查技术报告编制,形成普查成果。

2)发布普查成果。县普查办负责发布全县普查成果。

3)开展普查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县普查办牵头,开展普查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以及办公设备购置、数据采集和处理等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运行保障;全县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培训教材、普查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等印制;开展普查培训、宣传;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现场调查、核查和督查等交通工具租用;普查员和指导员选聘及通信补贴等经费补助;普查试点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各类污染源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数据录入、校核、加工分析等;普查资料建档;普查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普查成果的应用;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县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