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闽侯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3-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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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共同制定的《闽侯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闽侯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闽侯县残疾人联合会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保障我县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补贴对象具有闽侯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能提供本省《残疾人证》评定医师或省三甲医院相应专科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第三条 辅具适配补贴“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等,均在《福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附件1)中载明。

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与肢体残疾人假肢、矫形器适配分别根据福州市残联、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残联〔2016〕189号)《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人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残联〔2017〕187号)实行。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的,不予补贴。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度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每年度不超过2件。

第六条 《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1)低保户、一户多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2)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须经专业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到县医院、县二院、县精神病防治院等具有残疾评定资质的相应类别的评定医师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适配。由县财政安排经费对评估服务费给予相应的补贴,评估服务费补贴总额不高于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总支出(含辅具购买补贴与评估服务费补贴)的15%。评估服务费补贴给予评估机构,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期间入户为残疾人上门服务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评估人员,可酌情领取评估劳务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闽侯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2)。

第九条 辅具适配补贴制实行属地管理,先申请,审批后凭购买正式发票进行报销。乡镇(街道)残联或县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县残联履行审批手续。审核批准补贴对象名字及相关信息,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残联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服务。对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县医院、县二院、县精神病防治院等具有残疾评定资质的相应类别的评定医师相关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出具的《闽侯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评估表(暂行)》(附件3)。

 县残联对补贴申请进行核准。准予补贴的,在《申请审批表》中载明补贴项目和补贴比例;不予补贴的,应载明理由。

第十条 辅具适配、购买经核准后残疾人(或监护人)可自行购买或到辅具服务机构进行适配。

第十一条 辅具经费报销: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或协议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与县残联进行结算报销。省、市残联负责指导适配服务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省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省级财政按照完成任务数实行以奖代补,省级财政对我县按40%比例实行补助。县残联负责对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实施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省里的部署,组织开展对我县辅助器具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采取根据年度预算先行预拨再进行年度结算的方式。

每年9月1日前,县残联、财政局联合初审次年应享受辅助器具补贴残疾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发放资金预算表》,经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安排并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将省级专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县残联。

2018年起,每年3月1日前,县残联、财政局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发放资金决算表》、《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残联、财政局审核,由市残联、财政局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当年结算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的,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在下一个年度安排预算时补足;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残联负责全县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管理,会同县辅具适配站协调落实年度辅具适配补贴专项资金预算和上级专项资金的安排。县辅具适配站具体承担全县辅具适配补贴实施的跟踪检查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完善《补贴目录》和服务流程,指导乡镇残联开展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供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指导性意见,对提供辅具评估、适配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辅助器具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做好我县资金使用监督和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第十五条 县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附件5);制定县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做好辅具适配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档案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完善辅具适配站和辅具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辅具适配服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本地辅具适配服务能力;做好与有资质条件的辅具服务机构签订辅具适配和评估服务协议,监督并管理辅具服务机构,做好评估、适配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乡镇(街道)残联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登记与初审等工作,及时将辅具补贴申请人员名单汇总与上报;负责开展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协助专业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辅具使用训练等服务。省、市残联负责指导适配服务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补贴过程中审核不严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查处,同时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申请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列入“失信名单”予以通报,并取消其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咨询、使用指导等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补贴目录》中部分需专业评估适配辅具,今后省、市如有制定出台专项具体实施办法,则依其执行。

 

附件:1.福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2.闽侯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3.闽侯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评估表(暂行)

4.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

5.闽侯县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