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4-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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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17

 

 

 

 

 

 

 

 

福州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

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服务程序,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具体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服务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行政服务部门制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获得审批或同意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前置审批手续等;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对照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于行政服务部门公布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条件和技术要求,申请人承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完成整改或满足办理条件;

  (三)行政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当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四)行政服务部门当场发放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行政服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补齐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的最长期限为2个月。

  第十条 行政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行政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承诺期内对获得审批或者同意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或者同意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行政相对人应同时终止相应活动。

  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因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行政服务部门按照《福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领域“红黑名单”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部门除在承诺期限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部门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行政服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服务部门未履行告知承诺制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投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书

2.第一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1

××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

  2.

  3.……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

  3.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部门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