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4-2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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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闽侯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20

 

 

 

闽侯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712)、《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侯委办〔2017128)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美丽乡村建设任务依法依规扎实推进,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县美丽乡村办公室负责牵头筛选美丽乡村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建立美丽乡村精品村项目库;制定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及考核标准、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分配、拨付、使用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实施主体,负责整合资源、聚焦重点、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除省、市、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自筹;任务明确后的1个月内由县财政拨付70%的县级年度补助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乡镇(街道)在县级补助资金到账后15日内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预拨相应资金到任务村,任务村应及时推进项目,做好资金专款专用;后续30%县级补助资金待考核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第七条  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充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的平台作用,将住建、农业、水利、交通、民政、科技文体等部门投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创新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名人乡贤回报乡村,鼓励企业、集体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多方筹措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规、注重效益原则。资金的投入,以农户自筹、村集体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各方支持相结合,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讲求实效”的分配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  未能通过美丽乡村考核验收的村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考评验收的,该项目后续市级“以奖代补”及县级“以奖代补”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条  奖补资金对象与范围

(一)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对象为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新建设和再提升村庄。

(二)补助范围。围绕美丽乡村建设10+8”标准,主要用于编制村庄规划、治理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实施厕所革命、规范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防治两违建筑、保障饮水安全、配套便民设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等10“必选项”建设标准项目和建设美丽庭院、整理房前屋后、规整村庄杆线、改造休闲场所、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参合参保、引导产业发展、打造特色亮点等8“自选”项目;包括村庄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预算、招标、指导、服务等前期工作。

(三)资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环节:

1.各级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大广场、大公园、大村庄标志、大亭子(牌坊、门楼、栈道)、河道边石栏、铺大理石等形象工程建设。

2.对于村民投工投劳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县住建局、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等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村民投工投劳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侯建综[2016]198号)文件执行。

3.美丽乡村建设具体工程项目不得与其他补助资金项目重叠,避免一个工程列多项补助。

4.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美丽乡村补助范围外的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5.项目其他投资支出(指设计、监理、预决算审核、招标、项目管理等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列支。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政策,积极申请省、市奖补资金,及时拨付,按规范使用,不得截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和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当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填写《闽侯县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建设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等,明确建设项目;同时申报项目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生态林,不得有违法建设。以乡镇(街道)申报为准,由县美丽乡村办会同发改、住建、国土、规划、水利、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时应慎重考虑因规划、地类、生态林、违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等各种因素,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予以撤销,不作调整、变更,结余资金全县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奖补资金使用绩效。乡镇(街道)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十六条  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县美丽乡村办认真制定年度绩效目标,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委托第三方实施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进行公示。乡镇(街道)、村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验收及奖补金额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跟踪制度。项目建设前,乡镇(街道)先进行实地查看,留底存档,并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并做好材料的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督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指导美丽乡村专项资金使用;包村领导及包村工作队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督促任务村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用款申请;分管领导予以核实,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时予以批准。

 

第五章  

第二十  省、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省、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美丽乡村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