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清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要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2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县直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直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调整、清理。
三、清理要求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 初步清理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县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或该文件的文稿由本部门为主起草)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经局(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汇总、审查。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
县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发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外公布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县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产权保护涉及的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绩效考核“依法行政”指标。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政府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叶欣,联系电话:22079517,传真22079991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清理意见 |
理 由 |
|
|
|
(包括拟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时效) |
(包括理由、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