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1-04 11:2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鉴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已调整施工、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对《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侯政办〔2016〕205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含规模以上、小规模工程)公开招标、简易招标的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开招标方式限额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与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简易招标方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开招标方式)限额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与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上述文本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其他事项仍按照侯政办〔2016〕205号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

令)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3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