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1-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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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676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0.0674顷,作为福州市2017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2017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新南港大道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新岐村旱地0.0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6公顷、其他土地0.00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0674公顷。

 

具体见红线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