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679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14.2961公顷,作为福州市2017年度第五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2017年度第五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四期)建设用地,
征收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其他农用地0.100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947公顷、未利用土地0.2269公顷;南通镇方庄村水田1.1824公顷、旱地0.1595公顷、园地1.0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94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24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7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719公顷、未利用土地0.6798公顷;南通镇罗洲村其他农用地0.09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688公顷、未利用土地0.2945公顷;南通镇上洲村水田0.0006公顷、旱地0.0335公顷、园地2.3324公顷、其他农用地0.53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22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2961公顷。
具体见红线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