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7-12-29 17:1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1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808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19.1511顷,作为闽侯县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四期)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19.1511公顷,其中农用地4.9677公顷(耕地0.8695公顷)、未利用地2.77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水田0.3775公顷、园地0.03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42公顷、未利用土地0.492公顷;南通镇古城村水田0.2928公顷、园地1.2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9043公顷、其他土地0.1885公顷;南通镇人民政府园地0.36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4.7181公顷、其他土地1.6004公顷、未利用土地0.273公顷;南通镇上洲村水田0.1913公顷、园地1.6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5697公顷、其他土地0.2201公顷;南通镇新岐村水田0.0079公顷、园地0.0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198公顷、其他土地0.0034公顷。

具体见红线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