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4-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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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3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39号文批复,批准征收(使用)土地9.4659公顷,作为闽侯县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闽侯县竹岐新区江滨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竹岐乡春风村其他土地0.4424公顷;竹岐乡竹岐村水田0.2316公顷、旱地0.0786公顷、园地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1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89公顷;竹岐乡汶州村水田0.203公顷、水浇地0.3073公顷、旱地0.0127公顷、园地0.6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47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07公顷;竹岐乡榕东村园地0.005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375公顷;竹岐乡榕西村水田0.0566公顷、水浇地0.0739公顷、园地0.64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711公顷、未利用土地0.1962公顷;竹岐乡榕中村水田0.0327公顷、水浇地0.0791公顷、园地0.351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1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8257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4629公顷、其他农用地0.44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18公顷、其他土地0.496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4659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