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5-1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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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74号文批复,批准征收(使用)土地20.1662公顷,作为闽侯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福州市闽江下游南岸防洪六期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竹岐乡春风村其他土地0.2408公顷;竹岐乡竹岐村水田0.2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1公顷;竹岐乡汶州村园地0.443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11公顷;竹岐乡榕东村水田0.1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17公顷、其他土地0.2896公顷;竹岐乡榕西村园地0.1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197公顷、其他土地0.7119公顷、未利用土地0.747公顷;竹岐乡榕中村水利设施用地0.902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53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069公顷、园地2.1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149公顷、其他土地11.961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1662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