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闽侯县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06-29 17:0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各人民团体:

  2018年我县村委会第十二届、居委会第九届任期届满,为切实做好2018年第十三届村委会、第十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民政局制定的《闽侯县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闽侯县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我县村委会第十二届、居委会第九届任期届满,将按期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侯委办〔2018〕54号)文件和省、市、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年第十三届村委会、第十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市第十一次、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以提升村党组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大力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村“两委”班子,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级班子,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深入实施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为“建设新闽侯、争当排头兵”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从2018年5月开始,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做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达到98%以上。总体目标是通过换届选出好班子、绘就好蓝图、建立好机制、换出好面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全过程。

  二、坚持依法依规。做到执行法规不变通、履行程序不走样、遵循步骤不减少。

  三、坚持民主选举。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纪律从严。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主要任务

  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和村级其他配套组织领导班子。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要做到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全面结束后,进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换届选举。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进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具体任务和时间安排,坚持进度服从质量,扎实、有序、有效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时间安排

  全县行政辖区内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第十届社区居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8年6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9月底结束,选举日定在2018年7月25日至8月25日之间。

  三、方法步骤  

  根据2018年省、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的规程,我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前期准备、实施推进、培训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选举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018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由县选举办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根据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村情民情选情,深入分析研判换届形势,借鉴以往经验,逐级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数结构、资格条件、提名方式、选举方法、工作程序等内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对软弱涣散村要坚持先整顿后换届,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选举经费

  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届村(居)委会财务进行清理,进行村(居)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并于选民登记日前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清理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处理。

  (四)任期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开展村(居)委员会班子成员任期考核,通过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全面考核村(居)委员会班子任期目标、三年规划、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村干部履职表现,把考核结果向村民公布,为村民选择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供重要依据。

  (五)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县级和乡镇(街道)要对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和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及村级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市选举工作政策文件精神,注重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六)确定选举日

  全县村(居)委会选举日定在2018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选举日由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确定,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七)选举宣传动员   

  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标语等形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让基层政府公务人员、广大村(居)民、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中央关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针政策;村(居)民自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发展基层民主与村(居)正当权益的维护;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换届选举的全过程。

  第二阶段  实施选举工作阶段(2018年6月30日—8月30日)

  (一)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1.各村(居)成立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具体数额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同时设候补成员二至三人。选委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居)民小组,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本村(居)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投票;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的要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为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得票数多的当选。推选产生的选委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张榜公布,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村(居)党组织书记推选为选委会主任,主持选委会工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居)党组织书记被推选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人选的,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党员主持选委会工作,继续组织换届选举实施工作。

  2.选委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担任选委会成员。选委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3.选委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经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因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职务自行终止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4.选委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居)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二)选民登记

  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在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的基础上,重新复查和确认选民资格,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依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选民必须同时具备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属地条件和行为能力条件。选民登记采取设立登记站和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的方式进行。

  1.村委会选民资格登记及公布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民登记日应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确定,并公告选民登记条件、地点和起止时间,选民登记工作应在公告后的120个小时内完成。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委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和外出选民名单经选委会审核确认后,在正式选举日20日以前在本村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后的120个小时内提出,选委会应在收到申诉后的72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应及时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回村参选。无法回村参选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2.社区居委会选民资格登记及公布

  (1)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确定选民登记日。

  (2)公告选民登记条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3)户籍和居住均在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本人应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前往选委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否则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4)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或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非居住地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内的原则,经县指导组审定同意后,由本人前往所服务社区的选委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

  (5)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6)选民名单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7)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后的120个小时内提出,选委会应在收到申诉后的72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三)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选举

  1.村(居)民代表是组成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村(居)民小组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村(居)民代表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组织结构上要有党员、团员、民兵;在职业结构上要有企业代表、种植养殖户代表、个体私营户代表;在性别结构上妇女代表要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年龄结构上要有中年、青年、老年代表,有少数民族的村(居)要有一定少数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还应具备选民条件、人品条件和能力条件。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要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具体数额由村民选委会按下列规定确定(规定下限数额,上限未作规定):

  (1)800户以上的村要不少于55人,

  (2)600到800户的村不少于45人,

  (3)300户到600户的村不少于35人,

  (4)100户到300户的村不少于25人,

  (5)不足100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少于20人。

  有条件的村,妇女村民代表可采用专职专选的方式产生。

  2.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的产生,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采用确定或不确定候选人方式,具体方式由选委会确定,但只能统一采取一种选举方式。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可根据不少于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村民代表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妇女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单列提名。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

  3.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有权要求更换村(居)民代表,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会议和补选方式与原选举方式相同。

  (四)明确职数设置、结构和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职数设置

  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村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村(居)“两委”干部职数,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原则上,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5人;1501至5000人的村安排5-7人;人口超过5000人的村,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9人。具体名额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优化结构

  新一届村干部总的要求是政治素质优,发展本领高,治理能力强,作风品行正。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专业大户、现任村干部、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乡村医生教师、返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回村人员等优秀人才回乡参选,把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使新一届村(居)委会班子结构更加合理。

  根据省、市要求,新一届村“两委”成员比例结构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优化:

  (1)高中以上学历的“两委”负责人的比例、村“两委”中女性正职和委员的比例高于上一届;

  (2)村“两委”主干“一肩挑”比例不低于35%,有1名以上35周岁以下的成员;

  (3)50%以上的村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成员。

  (4)党员村民代表比例、“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比例要有明显提高;

  (5)实现“三过半”: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村委会候选人过半数为党员,过半数党员当选村民代表或过半数村民代表为党员。

  3.明确候选人条件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五不能”“六不宜”的要求。

  “五不能”即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人员不能作为“两委”成员候选人。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受到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

  (2)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被判处刑罚,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

  (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4)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六不宜”即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人员不宜列为候选人。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

  (4)因聚众赌博、嫖娼、涉毒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5)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

  (6)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同时,对村发展长期滞后、村务不公开、群众工作不到位、信访和安定稳定问题突出负有主要责任,以及不遵守村规民约的现任村干部,也不宜作为新一届村“两委”候选人。

  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五不能”、“六不宜”人员零当选。

  (五)候选人的产生

  1.提名公布初步候选人

  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直接提名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专职专选的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在候选人提名时应张贴候选人提名公告,将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告知选民,提名时间一般为2天。所有的提名名单应于选举日10天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在张贴候选人提名公告时,同时张榜公布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细化了的“五不能”“六不宜”候选人的条件,抑扬结合,正确引导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同时,村党组织要大力发动党员选民参与候选人提名,确保村委会候选人过半数为党员。

  严格对照“五不能”“六不宜”规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后由乡(镇)级资格审查小组联审,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资格审查应由县级纪委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卫计、民政、清违、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审。各相关部门在选举期间要安排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的人员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甄别,要提高审查效率,杜绝出具模糊审查意见等不担当现象,杜绝因部门审查拖延,造成选举日无法举行投票选举。

  2.竞选

  初步候选人通过预选应在选举日2天前举行,并公布。正式候选人竞选活动必须在选委会主持下开展,不得私自开展竞选活动。对正式候选人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竞选人员集体谈话、竞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即在每个环节都由各位候选人签字认可。组织签订纪律承诺书,做到三个100%,即凡是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对纪律知晓率100%,乡镇(街道)党(工)委与候选人谈心谈话100%,候选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

  要引导候选人围绕乡村振兴,建立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展竞选活动。全面推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职承诺制度,把诚信竞选作为硬约束。候选人在竞选中除了要介绍自己的履职目标、措施外,还要承诺以下内容:

  (1)遵守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承诺治村目标以及违诺职务自行终止;

  (3)遵守换届纪律,不拉票,不贿选。

  乡镇领导要对各村候选人上述竞选承诺内容进行把关,选委会要与候选人签订《竞选承诺书》,竞选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候选人不能私自开展竞选活动,不能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违法违规承诺、搞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有上述行为发生的,按照《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3.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居)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若初步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两人以上,村(居)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10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并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2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同时公布“妇女成员”专职专选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投票选举

  1.组织投票选举

  组织投票选举要做好以下事项:

  (1)选委会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公告工作人员名单,严禁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2)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

  (3)制定并公布无效票认定规则,制作选票和票箱;

  (4)布置选举会场,在投票现场应设立选民验证领票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并以此形成验票领票投票通道;

  (5)编制并公告各投票站的选民花名册;

  (6)公告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

  (7)确定并公布代写人员名单;

  (8)确定并公布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

  (9)公布外出委托投票选民名单及受委托近亲属选民(委托投不得超过2人,超过2人的委托无效);

  (10)制定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

  (11)投票终止时间立即关闭投票站,监票人在选委会和在场选民监督下,当众将多余选票用剪刀剪去一角作废并妥善保存,同时密封好投票箱,集中票箱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12)按照“双过半”原则:“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公布投票结果,当场封存选票和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对出现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满足当选票数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当选结果,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进行公告当选名单。对出现上述“五不能”或“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县和乡镇(街道)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处置,对有“五不能”情形或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人员,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对有“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予以劝退。

  (14)选举结果经选委会确认后,应在选举日当天正式张榜公布,形成书面选举报告一式三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另外两份在3日内上报各乡镇(街道)和送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15)选情复杂的村,在投票选举时要增强警力,维持投票秩序。

  2.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和工作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和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可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结果以得票数多的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

  (七)做好工作移交

  扎实做好新老村(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明确新一届村(居)委会班子分工,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完善村规民约和村(居)民自治章程,实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保证村(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转,使村(居)委会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工作移交是村级管理权力实现顺利交接的关键,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成果的最终体现。

  第三阶段:任职培训与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一)任职培训

  换届结束后,应当对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培训村(居)委会主任,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委会副主任和委员。村(居)委会也要对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和村(居)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二)总结验收

  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使村(居)委会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重点村进行抽样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总结评比,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评选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立卷归档

  每一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镇)、村都要建立相应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表格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村的选举工作档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四、应掌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时间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部署,应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时间节点要求,我县换届选举工作8月底前为全面实施阶段,9月为攻坚扫尾阶段。

  2.关于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人必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即本人在本村选民登记日至投票选举日前5天外出的选民才能委托;

  (2)必须书面委托;

  (3)受托人必须是本村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不是本村的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不能委托;

  (4)受委托人必须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5)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

  (6)应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

  (7)选委会负责审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前公布。

  鉴于选民委托投票人数在不断变化,选委会要定期公布委托投票选民和受委托人的调整名单,并在选举前五日终止委托时,公布最终委托投票和受委托选民名单,接受选民监督。

  3.关于专职专选

  国务院、省市政府发布的《2011-2020年妇女发展纲要》中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提出:1.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2.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村委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第十七条规定,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因此,村委会妇女成员和妇女村民代表的选举,应采取专职专选办法,以保证她们顺利当选,实现妇女参与村庄管理和当家作主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若这些民族村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统一提名无法确保少数民族成员提名的,应单设少数民族成员职位并单独提名。

  4.关于另行选举工作

  另行选举是指在投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未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委会成员职数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

  另行选举时不要补充登记选民,原先办理委托投票的选民依然有效。

  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的选举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第一次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己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5.关于有关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问题

  (1)凡农村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选举。城市社区实行直接选举的居委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凡列入社区治理三年行动创建标杆社区的居委会,全面实行直接选举。

  (2)要积极扩大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来源渠道,注意从基层选拔批、社会选聘一批、组织选派一批,严把关口,拓宽渠道,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到矛盾纠纷多、治理难度大、攻坚任务重的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提倡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各乡镇(街道)要合理确定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常住人口1000户以下的社区安排5-7人:1000户至3000户的社区安排7-9人;超过3000户,流动人口多经济比较发达的社区,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11人。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 、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动权。建立健全县乡领导挂点联系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制度,县委常委、县各套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挂点指导乡镇(街道)和换届重难点村换届选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要强化乡镇(街道)党(工)委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责任,实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签订村级组织换届责任书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部署、抓推进、抓落实,每个村要选派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包干负责。乡镇(街道)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工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难点村制度,对每个换届重难点村,除了由一名县级党员领导挂钩联系外,还要有一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包点抓整治、保稳定,有一个工作组全程负责具体抓整治、作指导。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换届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