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8-2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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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6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602号文批复,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539公顷,作为福州市2019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9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福州市2019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由闽侯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储作为政府储备地(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6.5539公顷。征收闽侯县南通镇罗洲村水田2.3555公顷、水浇地0.3462公顷、园地0.8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49公顷、其他土地0.6659公顷;南通镇洲头村水田0.57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3公顷、其他土地0.154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539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互相转告。

五、凡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