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经研究同意,现将《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榕烟花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准入我县烟花爆竹产品种类
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范围内确定,可以在我县市场上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为C、D级(见附件1)。禁止其他非允许等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及时间安排
我县零售网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适度竞争及保障安全的原则布局规划。各乡镇(街道)负责零售网点规划编制,确定规划网点总量,并制作《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见附件2)报县安监局。乡镇(街道)2019年度规划网点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度已经规划审批的零售网点总数,且常年零售店数量控制在规划总数的二分之一内。申请者经条件审核合格的数量超过乡镇(街道)已经规划编制的零售网点总数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按布局规划采取摇号、抽签等形式确定经营者,其中包括申请常年经营的网点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也以摇号或抽签的形式确定。
时间安排: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县安监局复核: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尚干镇集装箱式经营于2019年元月20日前部署到位;网点从业人员培训时间:2018年12月25日-30日(注:经初审、复核合格的及尚干镇初审合格的从业人员参加);审批发证:申请经营点提交的材料、现场符合条件及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给予发放零售许可证。
(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登记工作
鉴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由乡镇(街道)受理(收件)、初审,县级集中复核(含问题整改)、组织培训及审批,程序复杂,从收取申请材料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时间跨越大,无法制定出承诺办结时限,且属于限量审批,临近春节工作量大、时间紧,按照往年做法,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批事项不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批流程(见附件3),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见附件4),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批表》(见附件5)条件进行初审。结合我县实际,允许尚干镇以集装箱形式申请春节短期零售网点(见附件6),上报集装箱式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见附件7)。各乡镇(街道)须于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上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8),由县安监局复核审批。
常年零售经营许可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腊月廿日);春节短期经营许可期限为2019年1月25日至3月6日(农历腊月廿至次年正月三十日)。短期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由批发企业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予以回收。乡镇(街道)安监站于短期经营许可证到期后3日内收缴短期许可证,并交由县安监局予以注销。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发挥作用,把好初审关。凡在2018年经营管理中被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取消其2019年的申请资格。对在本年度日常各级督(检)查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经营网点和经营者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选点偏僻不便于经营管理等情形的要从严控制,对诚信守法的经营网点和经营者应予优先考量。
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我县辖区的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配送烟花爆竹。县公安局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行政审批工作,要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核发运输证,并应认真对照运输证内容验收运达的品种、数量,在运达后及时收缴运输证。
(四)界定禁燃区域、部位并明确标志。
根据《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全县禁放的区域、部位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各村(居)委员会、社区及公安派出所根据以上规定,认真梳理出本辖区内的禁燃区域和部位,并填写《闽侯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汇总表》(见附件9)上报县烟花办,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须在本辖区内禁燃区域(部位)设置明显的禁燃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限放区域及时间。我县限放区域为居民集中居住小区。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及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做好标识码管理。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六)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烟花爆竹配送工作由县域内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负责。为确保公共安全,因许可证到期等原因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批发企业应对其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予以百分百回收,批发企业可适当收取烟花爆竹回收运输和寄存成本费用。
(七)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见附件10),对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县烟花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落实“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有关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烟花办),挂靠在县安监局(办公电话兼传真:22072920),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烟花办主任,成员由安监、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交通、环保、卫计、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虑到监管职能分工特点,县安监局、公安局抽组一名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其他部门也要指派能满足县烟花办开展阶段性工作需求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遵章守规,依法实行监管。县烟办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条例》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监管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立足本职积极承担各自监管职责。要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依据相关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严格实施监管,及时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县烟花办统一制作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所必要的宣传手册(画)、禁燃标志、“燃放须知单”(见附件11)等宣传资料、用品(该项费用纳入县安监局预算),下发至各乡镇(街道)。烟花办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以媒体报道、横幅标语、宣传材料及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强化燃放安全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各零售网点售卖人员要自觉担任安全燃放的义务宣传员,免费发放燃放须知单等宣传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县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各部门和岗位。凡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五)严查严处,规范市场行为。县安监局将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1.对取得许可后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予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交通部门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网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原则上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六)建立机制,落实奖励保障。建立群众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线索和办理单位查处非法烟花爆竹奖励机制。根据我县历年的做法,继续实行对群众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线索和办案单位查处非法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奖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烟花爆竹奖励标准为:每查证属实立案处罚一起(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自由裁量权,下同)情节一般的奖1000元;情节较重的奖2000元;情节严重的奖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奖5000元。办理单位查处奖励标准:每处罚一起情节一般的奖500元;情节较重的奖1000元;情节严重及以上的奖20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拨款。各受理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于当年12月上旬汇总本系统查处案件,并同办理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2)上报县烟花办审核。县烟花办统一向县财政局申报经费后,再发放到各办案单位。县安监局举报电话:22065737;县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都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群众积极举报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1.闽侯县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2.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批表
6.尚干镇集装箱规格
7.集装箱式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
8.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名单汇总表
9.闽侯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统计表
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流向登记表
11.烟花爆竹燃放须知
12.闽侯县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查处单位奖励汇总表
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闽侯县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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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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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喷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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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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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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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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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香型 |
≤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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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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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喷花 |
≤7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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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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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空类 |
旋转升空烟花 |
≤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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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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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克 |
≤2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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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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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香型 |
≤25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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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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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克(白药炮) ≤1克(黑药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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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烟花类 |
小礼花单筒内径≤30毫米 |
小礼花≤25g/筒 喷花≤200g/筒吐珠≤20g/筒 |
≤12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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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2
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村(社区) |
规划网点总量(个) |
网点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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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 |
春节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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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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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常年零售店数量控制在总数的二分之一内。 |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程序
1.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者于本年度开始申报后向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咨询并领取申请表,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
2.乡镇(街道)安监站进行现场核查把关后,报请乡镇政府(街道)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再审查,并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安监站将本辖区内的零售网点进行初步筛选或抽签,然后将申请材料及零售网点申请名单汇总表收集齐全后统一报至县安监局;
3.县安监局将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网点进行现场核查;
4.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县安监局将组织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对每网点2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5.培训合格后,安全培训机构发放上岗资格证;县安监局结合复核情况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6.零售网点领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表;(一式两份)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拍摄图片(外景及内景各一张),消防器材配备图片,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图片;(以上图片合成在一张A4纸上)
4.销售安全管理制度;(样式30*60厘米)
5.尚干镇填报集装箱式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及附以上2、3项相关照片;
注:现场复核时须查看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国家安监总局制)
附件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批表
名称 |
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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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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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乡镇(街道)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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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方式 |
常年()短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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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事项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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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选址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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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二、建筑物结构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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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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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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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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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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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三、电气与消防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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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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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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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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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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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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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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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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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查 意见 |
意 见:
安监站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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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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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机关 意见 |
意 见: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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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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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6
尚干镇集装箱规格
1.集装箱应设置独立值班或休息室,与经营场所完全隔离。
2.集装箱内经营场所规格为长5米、宽3米、高2.5米;值班或休息室规格为长1.2--1.5米、宽3米、高2.5米。
3.集装箱整体采用防火阻燃材料,墙板、顶板应采用隔热材料。
4.集装箱体前面、侧面各配备一扇全开放式卷帘门,后面配备一个排气扇,顶板配备两盏LED平板灯,另一侧面墙板前端配备照明开关;值班或休息室前面配备一扇外开门,顶板配备一盏LED平板灯,侧面墙板前端配备照明开关和一个五孔插座,后端配备一个五孔插座。
5.集装箱内电路应使用节能防爆照明系统。
6.集装箱外观主体为绿色,卷帘门为淡绿色,内部为银白色;集装箱顶部设置“闽侯县烟花爆竹专卖点”标识,外墙面设置“熄火卸货、禁止烟火”标识。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7
集装箱式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表
网点名称 |
尚干镇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
地址 |
尚干镇村(居) |
承诺书 因零售烟花爆竹需要,本人申请此闲置地块用于设置集装箱式零售网点。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如村集体或政府需要收回此地块、许可证期满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自行搬离集装箱及相关设施,交出此地块。否则,村集体或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本人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主要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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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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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安监站意见:
安监站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8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名单汇总表
乡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网点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网点类型 (在相应栏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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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 |
春节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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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9
闽侯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统计表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村 别 |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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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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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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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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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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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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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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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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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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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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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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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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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10
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流向登记表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许可证有效期:
序号 |
时间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购买种类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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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凡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或多次购买达10件(烟花、爆竹合计)以上的,均要进行相应登记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2、此表由各乡镇(街道)完善相关信息后打印下发至各零售网点,与进货单一并保存。 |
辖区公安派出所名称:电话号码:传真:
闽侯县烟花办制
附件11
烟花爆竹燃放须知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县安监局印制的禁燃标识,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在窨井盖及放入窨井和下水管道内燃放;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制
附件12
闽侯县群众举报烟花爆竹
非法违法行为及查处单位奖励汇总表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违法行为及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及编号 |
行政处罚结果 |
举报人及电话 |
办案人员及执法证号(警号) |
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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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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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领导: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报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闽侯县烟花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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