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6-10 15:2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0年65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农民

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20〕94号

 

一、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种植户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三、鼓励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180元/亩,按照2:8比例承担。

六、支持小农户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收服务。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收服务的小农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七、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购置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所产生的利息,给50%的贴息补助;引导本地金融机构专门开发用于促进粮食生产的信贷产品。

八、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市域内农户当年度新粮。国有收储企业收购产生的价差由本级财政资金补足。
    本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