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通水厂供水工程项目】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4-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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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通水厂供水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南通水厂供水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瓜山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通镇瓜山村集体土地4.4023公顷。其中:旱地2.7893公顷、园地1.0153公顷、林地0.0139公顷、草地0.0035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44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49公顷、水域0.1229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4.3923公顷土地为南通镇瓜山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户农民(其中农业人口1人,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榕政综〔2009〕100号)。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