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12-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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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亚莉,性别:女,民族:汉,住所: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联村村江朱35号,身份证号:37082******8034720。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定制家居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8〕20号)。由于通过直接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我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将《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8〕20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7〕20号)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侯市场监管南罚字〔2018〕20号

当事人:许亚莉,性别:女,民族:汉,住所: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联村村江朱35号,身份证号:37082******8034720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在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三联西路207号检查,发现一家无营业执照经营定制家居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即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于2018年7月20日开始擅自在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三联西路207号从事木制门、楼梯、衣柜、橱柜定制家居品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2018年10月17日止,共发生一笔38000元衣柜交易,即营业额38000元,但因客户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处于调解中,尾款3800元还没收回,未获利。

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通镇陈厝村三联西路207号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定制家居品地点、现场规模、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情况;

    证据2、2018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莺定制家居品违法行为、经营营业额、获利情况;

    证据3、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均已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18年11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侯市场监管南罚告字〔2018〕1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定制家居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福州市内工农中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