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03-3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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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信管处字〔202001

 

当事人: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15713259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门宏超,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化龙村蔗洲路202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计算机软硬件、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金属制品、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纸制品、消防设备、机械设备、体育用品、卫生洁具、建筑材料、初级农产品、工艺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4月23日。

20191023日,门宏超向我局提交《申请》、《福建澄源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旬邑县公安局湫坡派出所关于门宏超身份证遗失的《证明》复印件等,反映其遗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102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我局曾于2018年4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108号对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决定。

 

经查:门宏超现行有效的身份证签发时间为2016121日。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门宏超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发时间为20144月18日,该身份证2014113日遗失并于2015423被注册为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冒用门宏超遗失并已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伪造门宏超签名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于20154月2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门宏超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中门宏超签名经福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非本人所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门宏超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澄源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澄司[2019]文鉴字196号)原件,证明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中门宏超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门宏超的身份证复印件,旬邑县公安局湫坡派出所关于门宏超身份证遗失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为门宏超已挂失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4.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91217,本局在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市场监管听告〔20191号)20191221日,本局向门宏超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市场监管听告〔20191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作任何表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签名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会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54月23核准的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鉴于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撤销登记后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将不存在,决定变更我局于2018年420日以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108号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对福州淡官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吊销决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