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19年08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的规定,本机构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大力促进机构廉政勤政建设,全面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打造“阳光财政”。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编制了《闽侯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闽侯县财政局或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构编制的《闽侯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构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闽侯县财政局查阅。

  (二)公开方式

  通过“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inhou.gov.cn/xjwz/zwgk/zfxxgkzl/xzfjqzcbm/czj/gkml/)、闽侯要讯、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在县档案局、县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机构

标题

生成日期

有效性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本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闽侯县财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商务中心A栋5楼             邮    编:350100

  咨询电话:0591—22982260

  传真号码:0591—2298226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189路、906路、517路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闽侯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本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后递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本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咨询相关业务。

  4、申请处理及时限: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构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要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