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修订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进行了局部修订调整,形成《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修订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修订背景
1.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对《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依据修改后的条例进行调整修订。
2.《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部分新闻出版、著作权、电影类的裁量基准不够细化,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形。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进行调整修订。
3.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结合执法工作实践,提出修改部分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利于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修订依据
《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及适用说明的通知》以及作为具体违法事项处罚依据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范围期限
此次裁量修订是对部分职权事项的细化裁量,非整体性修订。《裁量基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相同(有效期至2030年3月9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修订一)》中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内容与《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修订二)》不同的,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修订二)》为准。
四、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67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修订。其中:文化1个、旅游3个、出版印刷35个、版权21个、电影7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在FZ01WH-CF-000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裁量基准增加“责令关闭”的处罚内容。
2.将FZ01WH-CF-0175、FZ01WH-CF-0176、FZ01WH-CF-0177“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等3个旅游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中裁量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严重”档的罚款金额由“七万元”改为“十万元”。
3.根据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将FZ01WH-CF-0601“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FZ01WH-CF-0602“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裁量阶次层级、违法情形由“违法经营额”改为“违法所得”,并对处罚裁量基准重新细化制定。同时按照《福建省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2年版)》,将FZ01WH-CF-0602“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轻微档“初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由“一万元”调整降低至“三千元”。
4.根据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FZ01WH-CF-0582事项名称改为“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删除原名称中的“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裁量阶次层级、违法情形由“违法所得”改为“违法经营额”,并对处罚裁量基准重新细化制定。同时对FZ01WH-CF-0583至FZ01WH-CF-0585项的法律依据中的款项进行调整。
5.参照《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对FZ01WH-CF-0551至FZ01WH-CF-0568、FZ01WH-CF-0575至FZ01WH-CF-0585、FZ01WH-CF-0591至FZ01WH-CF-0593、FZ01WH-CF-0603(23个出版印刷)、FZ01WH-CF-0608—0629(21个著作权)、FZ01WH-CF-0631至FZ01WH-CF-0637(7个电影)等合计51个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将其中:21个违反出版印刷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较轻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由“一万元”调整降低至“五千元”;16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层级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的处罚裁量基准由按违法经营额的倍数进行罚款改回按具体金额进行罚款,并适当调整降低罚款金额;3个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较轻档“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处罚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由“五万元”调整降低至“一万元”。
通过以上调整,将使处罚裁量更合理、过罚相当,便于执法实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831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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