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四城区城镇用水类别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10-28 15:24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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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5日印发《关于四城区城镇用水类别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规〔2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出台背景、目标任务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规定,全国城镇供水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大类别。我市四城区现行用水类别划分为民用水、其他行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与国家、省的分类口径存在差异。

同时,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要求,城镇供水终端水价需落实价税分离管理,现行终端水价内含水资源费的计价模式已不符合国家财税管理规范,亟需对水价构成项目重新拆分、单独列示。

二、目标任务

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供水改革工作部署,统一四城区城镇供水、污水收费分类标准,理顺终端水价计价结构。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城镇范围,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价格、税费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四城区城镇用水类别

市四城区城镇供水按照用水使用性质,由原来的民用水、其他行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明确各类用水适用范围、界定标准,实现四城区城镇用水类别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保持一致。

(二)同步统一污水处理费分类及对应收费标准

四城区污水处理费按三类标准同步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0.95元/吨;所有非居民用水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用户)1.40元/吨;特种用水用户(含所有纯净水生产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1.80元/吨。

(三)落实水资源税改革,实行供水价格价税分离

对照水资源税改革征管要求,对四城区自来水终端水价计价构成重新梳理调整,执行价税分列核算。将终端水价中包含的0.1元/吨水资源费,调整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征增值税自来水)单独列示,在水费票据、收费明细中独立标注,清晰区分供水价格、水资源相关税费,满足财税征管规范化要求。

(四)明确供水企业要求

供水企业在向用户出具的缴费通知单、短信通知、收据、缴费凭证等相关载体中,应单独列示“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等项目及金额,确保收费清晰、透明公开,便于用户核对查询。

五、关键词解释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的租赁场地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通知中涉及用水及污水处理类别有关事宜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涉及价格有关事宜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处,联系电话:0591-83331343;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联系电话:0591-8762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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