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我局牵头起草了《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编:350007)。来信请注明“《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hbjjdc7830@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9月18日)
咨询电话:0591-87337830
附件:1.《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
附件1
福州市构建排污权绿色要素管理机制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探索健全绿色要素管理机制,推动环评审批、总量管理、排污权交易制度融合,切实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福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绿色容量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措施
(一)优化环评审批与排污权确权融合机制
1.重塑污染物总量审核流程。将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与环评审查合并办理,在环评技术审查中同步核算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环评批复中简化倍量相关依据,明确新增排放量、倍量系数、实际需申购指标量等内容,实现环评批复与排污权购买指标要求同步下达;若涉及交易来源限制,在环评批复中一并注明。
2.豁免部分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探索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免予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也不再核定其可逐年使用的初始排污权,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推进排污权管理与排污许可协同联动
3.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合并办理。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核定或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可以合并申请,实行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审查、一并批复。
4.统一排污权和排污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动初始排污权与排污许可量核算方法相统一,压减企业重复核算成本。选取绿色纺织等行业为试点,对生产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以初始排污权核定量作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管理依据。
5.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完整信息。实行排污权指标一证式管理,将排污权的核定、交易、抵押等信息完整载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权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三)建立区域统筹调配与指标流转机制
6.探索建立排污权调配新机制。健全市级排污权指标储备库,排污权政府储备指标由市级统一管理,并统筹调配,打破跨区域流动行政壁垒。指标确有缺口的县(市)区可向市级申请跨区域调配,促进区域协同绿色发展。
7.优化富余排污权指标使用。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形成的可收储排污权,由县(市)区纳入政府储备和区域可替代总量指标管理,用于保障区域内新上项目落地,推动存量指标高效利用。
二、实施安排
第一阶段(2026年7-8月):出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全面实现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排污权量化确权,实现总量指标与环评文件融合审批。
第二阶段(2026年9-12月):修订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整登载排污权全生命周期信息,实现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权证合一。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区域协同的排污权指标保障机制。
第三阶段(2027年):总结提炼改革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污权管理"福州模式",为优化生态环境要素配置、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样板。
附件2
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8号),结合福州市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工业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区域、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总量指标意见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
二、总量指标来源
(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对上一年度未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县(市)区,不得通过排污权交易增加本辖区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作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福州市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已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总量指标;市、县两级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其他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三)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跨福州市地区交易,仅在福州市无来源于工业的主要水污染物储备量时方可出让,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审慎出让。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站)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火电行业或其他行业的自备电站,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它行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站)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可交易排污权可用于省级(含)以上重大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需求。其它行业指标来源不受行业限制。
(四)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交易,其倍量交易比例为以下各单项比例的乘积:(1)造纸、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印染、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行业的新增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钢铁冶炼、燃煤(油)电厂、平板玻璃、合成革与人造革等行业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水泥熟料制造、火力发电、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2)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以上、龙江东张水库大坝以上的流域水污染型工业企业(现阶段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工业企业)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3)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4)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5)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倍调剂。
三、总量指标审核
(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二)需购买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指标购买条件。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内容写入环评批复文件中,并作为指标购买依据。建设项目因分期建设需分期购买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项目分期情况,并分别计算每期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及需要购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附则
本细则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榕环保综〔2017〕90号)不再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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